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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规大全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2022-06-15 17:50:12 来源: 苏州资讯网

关于交通事故法规大全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交通事故法规大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

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0)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

9.《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

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

2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

2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

25.《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

26.《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000)

27.《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2001)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09)

2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3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

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2005)

3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5)

3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2007)

3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2008)

35.《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2009)

36.《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

37.《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2003)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39.《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

注:本文是以上海为例,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其他省、市的,加上本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高院或中院的会议纪要、操作指南等,即可定制一份属于自己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法规大全”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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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jkl2